【文章】用法治原則修訂防賄條例

2019-02-04 | 信報財經新聞
A13 | 時事評論 | 專業議政

上月立法會會議,筆者再次向特區政府質詢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第3及8條,把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的行為納入《條例》規管的進度。在預期千篇一律的回應中,字裏行間竟然發現政府在態度上有所變化。從以往的及早啟動立法程序,到現在審慎研究修訂條例,明顯是由積極轉為被動。

隨後有傳媒報道,特首林鄭月娥曾經向中央政府提出修例,卻不被允許,原因是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中央政府不接受香港以本地立法成立委員會來審批行政長官可收受的利益;又指中央政府擔心一旦修例,行政長官會動輒被政治指控云云。

事實上,早在2012年,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在發表報告時,已表明同意行政長官有獨特的憲制地位,但獨特的憲制地位不是豁免其不受《條例》監管的理由。

因此在建議修例將其納入監管之外,亦提出成立一個由終院首席法官及立法會主席共同任命的獨立委員會,負責審批行政長官收受利益。之所以有此建議,首先是考慮到在三權分立之下,行政長官屬行政之首,應當由司法與立法之首的終院首席法官和立法會主席參與此事,以彰顯其獨特的憲制地位。

更重要的是,獨立委員會的委任過程,以及其在法定機制下的審批程序,都不應牽涉政治,亦須避免任何政治化的風險。

到2017年,筆者有感特區政府延宕修例,故自行擬訂私人草案。而為了進一步避免政治化,筆者在草案中乾脆建議由終院首席法官擔任獨立委員會的主席,並由他任命兩名擁有崇高社會地位及可獲公眾信任的人擔任委員。

這個建議,一方面是考慮到立法會主席也是一個相當政治性的角色,由終院首席法官這個理應是整個社會裏被認為是最獨立的公職人員全權負責此事,是最能避免政治化的方法。另一方面,《基本法》第47條本來已訂明,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終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並紀錄在案,由終院首席法官處理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的事務,已足夠彰顯其獨特的憲制地位。

傳中央「憂慮」

由此可見,坊間傳出中央的所謂「憂慮」,其實有法律方法解決。況且香港奉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本地立法屬於特區的內部事務,啟動立法程序前毋須先得到北京同意。特區政府繼續拒絕修例,只會令社會大眾和國際社會更加認為中央插手香港的法律事務,違反「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

筆者已經在2017年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提交私人草案,但至今尚未討論,顯然是建制派刻意阻撓。筆者已於上周致函委員會,要求馬上安排會議討論,否則會把私人草案直接交付立法會主席,正式提上立法會議程。屆時,特區政府必須就私人草案提出意見,陳述接納與否的理據和法律觀點。香港市民便可以藉此知道特區政府對修例的立場和所謂的「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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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原則修訂防賄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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